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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8-02-07 04:09 文 号 贵环限改〔2018〕6号 名 称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富安淀粉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监察支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富安淀粉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富安淀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7943175352
法定代表人:邓威
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凌寺村
2017年12月18日,贵港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贵环监(国控水)字〔2017〕43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为4.77 mg/L,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限值的3.77倍。2018年2月2日,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你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贵港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贵环监(国控水)字〔2017〕43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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